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红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被告:石伟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审理经过
原告袁红伟与被告石伟华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袁红伟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红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红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袁红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