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甘肃省秦安县郭嘉镇。
被告:郑某,住甘肃省秦安县兴国镇。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王某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