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张海艳,女,****年**月**日出生,原七台河齐垦煤矿工人,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审理经过
2021年6月1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张海艳的起诉状。起诉人张海艳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2001年5月至法定退休年龄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01年5月至法定退休年龄,原告在被告(原七台河市齐垦煤矿)煤矿从事辅助工种工作。多年来一直没有签订正式用工合同。现原告达到退休年龄,原告自愿交纳企业和个人应交部分费用,但被告不予配合办理退休手续。故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张海艳的起诉系确认劳动关系,程序上需经仲裁前置,因起诉人未经仲裁,故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张海艳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金星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 杨 书 记 员 王新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