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松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兰考县。 被告:刘倩倩,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兰考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松磊诉被告刘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松磊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松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松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刘松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鲁鸣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