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翟存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佳县店镇云石峁村。 被告:李志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甘泉县东沟乡东沟村村民委员会**。
审理经过
翟存孝与李志强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收案受理。本院在翟存孝与李志强财产保全一案中,经审查认为,为了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财产,致使未来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有必要对被告李志强27500元范围内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李志强27500元范围内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 二、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贵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石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