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乌苏市前山镇穿金串农资经销部。经营场所: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前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4202MA782TE22C。
经营者:胡全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该农资店。
被执行人:王瑞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职工,住奎屯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乌苏市前山镇穿金串农资经销部与被执行人王瑞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702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王瑞华向申请执行人乌苏市前山镇穿金串农资经销部支付本案执行案款25061.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被执行人王瑞华应负担本案执行费275.92元。现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执行案款25061.8元及本案执行费275.92元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有微量存款。
3、经全国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工商、证券、保险、车辆、房产等信息,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对被执行人王瑞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奎屯市社区调查被执行人王瑞华财产情况,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6、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在第七师调查被执行人王瑞华财产情况,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7、本院将本案的财产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乌苏市前山镇穿金串农资经销部,申请执行人乌苏市前山镇穿金串农资经销部对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予以认可,并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一份。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