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世杰,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北京x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京大检刑诉[202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世杰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世杰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值班律师为被告人赵世杰提供了法律帮助。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1年6月2日22时许,被告人赵世杰酒后驾驶黑色大众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行驶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北环西路与天华东路交叉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赵世杰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1.8mg/100ml。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交了指控的证据并在律师的见证下向被告人赵世杰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诉讼权利,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认为被告人赵世杰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世杰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赵世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世杰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赵世杰认罪认罚,对其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世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