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

负责人:冷川,行长。

被执行人:慈家舟,男,****年**月**日出生,锡伯族,现住吉林省长岭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与慈家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长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722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849449.73元及利息、诉讼费6147.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慈家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债券等财产可供执行,暂无执行能力,本院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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