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猛格支行。
负责人:张邦,该银行行长。
住所:东胜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秋旺,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东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猛格支行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东胜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21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7月21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于2021年6月22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胜区纺织街北、林荫路东土地(证号:东国用2010第出让XXX号)一处。
经对被执行人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履行金额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0)内0602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贾 晓 强
审判员 阿日古娜
审判员 于 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