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楚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楚萍,广东川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旷怡,广东川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陈冰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楚旭与被执行人陈冰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9)粤5102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陈冰锋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陈楚旭借款153000元及相应利息(按判决书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本案受理费336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答辩情况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开设有银行账户,但没有发现其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可供执行。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不动产可供执行,没有查询到证券信息或注册公司等信息。
三、通过向潮州市自然资源局发出查询通知,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可供执行。(经本院核实,位于潮州市××路北段东侧翡翠××房的房产已于2018年1月23日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四、已向被执行人陈冰锋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陈冰锋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陈楚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如若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