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夏海云,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
被执行人:夏念知,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泰顺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夏海云与被执行人夏念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浙0329民初105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夏海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夏念知归还申请执行人夏海云借款货款8800元及逾期损失、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元及执行申请费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夏念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夏念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夏念知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夏念知(330329197206××××)名下风神牌汽车一辆【车牌号:浙CX××××】,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夏念知名下坐落于罗阳镇新府公寓B3幢一单元202室房产【所有权证号:浙(2017)泰顺县不动产权第0002580号】,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该房产。
鉴于被执行人夏念知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夏念知做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夏念知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及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夏海云,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浙0329执130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