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闫立才。
被告:刘书淮。
审理经过
原告闫立才与被告刘书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登记立案。原告刘书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闫立才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