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万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莎车县。
申请执行人:王永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莎车县。
被执行人:张诗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宝鸡市眉县。
被执行人:张玄,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西咸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万全、王永奎与被执行人张诗富、张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31民终130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诗富、张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诗富、张玄向申请执行人王万全、王永奎履行案款467,200元,承担执行费6,908元,以上合计474,10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车辆管理、证券、房产、工商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张诗富、张玄的财产状况,查悉被执行人张诗富、张玄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账户有零星余额,不足清偿案款。
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王万全、王永奎告知,依法对被执行人张诗富、张玄进行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张诗富、张玄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