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钟灵,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全椒县丁玉萍便利店,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六镇镇白酒街道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24MA2N23GB29。 经营者:丁玉萍。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全椒县丁玉萍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献梅 审 判 员 刘先勇 审 判 员 张 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晓月 书 记 员 潘 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