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海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职业,住和田市。

原告:杨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包工头,住和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素琼(系杨德军妻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和田市。

被告:新疆绿城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智辉,公司经理。

被告:肖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疆绿城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施工负责人,住湖南省隆回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海彦、杨德军与被告新疆绿城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肖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刘海彦、杨德军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刘海彦、杨德军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海彦、杨德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0.99元,减半收取计1,185.49元,由刘海彦、杨德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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