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武x。 被执行人:石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武x申请执行石x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划拨被执行人石x银行存款110000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石x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250元申请执行费1569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扣划至文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文水县支行;账号:xxx)。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执行判决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石x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耀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一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