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沈阳三洋球罐有限公司,住沈阳市大东区沈北路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1178957095. 法定代表人:王建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莹,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青岛锐丰源化工有限公司,住平度市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海浦北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587836287B. 委托代理人:雒民,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三洋球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锐丰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货款、利息、迟延履行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94072.88元,本院执行到位标的294072.8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3民初73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案执行费4386元,由被执行人青岛锐丰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车延新 审判员 刘 刚 审判员 冷明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良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