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康某某1。 被告:康某某2。 被告:梁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康某某1与被告康某某2、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某某1、被告康某某2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康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康某某2、梁某某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从2020年2月10日至借款还清之日)。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30日,康某某2、梁某某从康某某1处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1%,借款期限1年,康某某2、梁某某在借条上签字。到期后,康某某2偿还利息1200元,剩余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未予偿还。

被告辩称

康某某2辩称,借康某某1借款100000元属实,约定月利率1%,偿还利息1200元,剩余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未偿还。想办法偿还借款及利息。 梁某某未答辩。

本院查明

庭审中,康某某1提供了借款抵押合同一份。梁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质证,视为对证据的认可。经审查,康某某1提供的借款抵押合同来源、形式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已经认定的证据,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30日,康某某1与康某某2、梁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康某某2、梁某某向康某某1借款10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还清借款。口头约定月利率1%,将利息24000元加在本金中,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24000元。签订合同后,康某某1向康某某2支付借款100000元。到期后,康某某2偿还利息1200元,剩余借款及利息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康某某2、梁某某借康某某1100000元未还,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康某某1主张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因约定月利率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康某某1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康某某2、梁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康某某1借款100000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从2020年2月10日至借款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90元,由康某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包继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宁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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