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千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榴城镇迎宾路迎宾花园A区1栋1605室。 法定代表人:龚士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超,男,该公司监事,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威,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千上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千上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千上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千上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安徽千上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 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建珍 书 记 员 赵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