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汇通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路与航华路交叉口(万方水晶城花园S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17913479。 负责人:张杰,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桂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 埠市龙子湖区荣盛香榭兰庭第23栋*单元*层*室。 被告:张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身份证号 37082619871123002X。 被告:蚌埠荣盛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路4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608019695。 法定代表人:陈亮,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汇通支行与被告李桂阳、张营、蚌埠荣盛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汇通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汇通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 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宋丽芹 书 记 员 周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