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凯帝会歌舞厅,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
投资人:谭天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妙云,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佳修,男,出生,台湾地区居民,台湾地区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谭天海,男,汉族,出生,住四川省开江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东莞市凯帝会歌舞厅(以下简称凯帝会歌舞厅)因与被上诉人叶佳修、原审被告谭天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6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2019年2月22日,叶佳修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凯帝会歌舞厅在其点播系统内立即删除叶佳修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伸手等你牵》;2凯帝会歌舞厅、谭天海承担因其侵犯叶佳修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赔偿责任2000元;3.凯帝会歌舞厅、谭天海承担叶佳修为制止其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41.3元(包括公证费32.1元、取证费用2.1元、律师费107.1元),合计2141.3元;4.凯帝会歌舞厅、谭天海承担本案的一审诉讼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东莞市凯帝会歌舞厅立即停止侵犯歌曲《伸手等你牵》的著作权;二、东莞市凯帝会歌舞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叶佳修包含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600元;三、东莞市凯帝会歌舞厅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第二判项所涉赔偿款时,谭天海以个人的其他财产清偿;四、驳回叶佳修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东莞市凯帝会歌舞厅、谭天海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6615号民事判决。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凯帝会歌舞厅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案涉歌曲是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对案涉歌曲享有著作权的是制品人,并非叶佳修。凯帝会歌舞厅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播放系统,在取得播放系统时,并支付等价费用,应视为已履行使用著作权的义务,并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二、凯帝会歌舞厅并不存在侵权的故意,而是未有合法、合理、规范的途径让凯帝会歌舞厅依法缴纳相应版权费。一审判决凯帝会歌舞厅承担的侵权费用过高。综上,凯帝会歌舞厅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并依法驳回叶佳修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叶佳修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叶佳修辩称:一、案涉音乐电视节目应认定为制品,而不是凯帝会歌舞厅所认为的作品。二、凯帝会歌舞厅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或许可的情况下,将音乐作品进行商业利用,应承担侵权责任。三、凯帝会歌舞厅侵权故意明显。
原审被告谭天海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叶佳修是否对案涉作品享有著作权;二、凯帝会歌舞厅是否侵犯了案涉作品的著作权;若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焦点一。首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叶佳修提交的经公证转递的底稿可以认定叶佳修为《伸手等你牵》的词、曲作者。
凯帝会歌舞厅播放的案涉被控侵权的歌曲,制片者信息不明确,没有或仅有简单的故事情节,拍摄目的主要用于卡拉OK演唱,词曲作者的贡献占主要部分,应认定案涉被控侵权的歌曲为录音录像制品,其词曲部分的著作权应当由词曲作者享有。由于凯帝会歌舞厅未经授权播放被控侵权歌曲,一审认定凯帝会歌舞厅已侵犯了叶佳修的著作权,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焦点二。凯帝会歌舞厅上诉主张案涉歌曲来源于其购买的点唱系统设备,但凯帝会歌舞厅并未举证证明点唱系统所提供的案涉歌曲已获得合法授权,其主张不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凯帝会歌舞厅主张歌曲点歌系统提供者承担责任的,可另行要求处理。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一审判决综合考量本案侵权行为性质等因素酌定的赔偿金额600元,在合理范围内,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谭天海作为凯帝会歌舞厅的投资人,在凯帝会歌舞厅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款项时,谭天海应当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综上所述,上诉人凯帝会歌舞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东莞市凯帝会歌舞厅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