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安徽福瑞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98号信旺华府骏苑10幢-11幢公寓楼10-1218。
法定代表人:王广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址鑫,江苏铸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安徽福瑞德机械有限公司以该公司长期停业,丧失偿债能力,现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已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安徽福瑞德机械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16日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600万元人民币,营业期限自2004年3月16日至2032年3月15日,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机械及配件销售、租赁维修及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为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该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王广军、张宁、任新建三人参加会议。股东会作出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企业破产法等有关规定,同意安徽福瑞德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破产申请。该决议从作出之日起即生效。此后,安徽福瑞德机械有限公司委托北京永坤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截至2021年2月28日净资产状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永坤审字号《审计报告》。根据该审计报告记载:截至2021年2月28日,安徽福瑞德机械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96200.83元,负债总额4696833.03元,所有者权益总额(净资产)为-4600632.20元。
申请人安徽福瑞德机械有限公司遂向本院递交破产申请书及相关附件,并报告了公司财产状况、职工基本情况、债权债务和对外抵押、担保情况及涉诉、非诉案件情况等。根据2020年12月18日合肥市社保征缴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安徽福瑞德机械有限公司社保账户为注销户。公司报告称截至2021年3月,已无在职职工,企业不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不拖欠职工工资。综上,申请人安徽福瑞德机械有限公司认为其因经营不善,出现经营性亏损,已停止经营活动。由于长期处于停业状态,导致其资产负债率逐年增高,已严重资不抵债,丧失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故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徽福瑞德机械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应当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现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法定破产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受理安徽福瑞德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