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飞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呼兰镇建设街六委二组国税局1号楼1层东数11门。 法定代表人:郭有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远,黑龙江程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蔡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虎林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飞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跃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蔡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2019)黑8109民初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飞跃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法撤销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8109民初135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事实及理由:1.原审法院对蔡斌要求再审申请人结算工程款的诉请予以支持缺乏法律依据;2.蔡斌故意隐瞒已将部分抵押房屋出售的事实,导致原审法院认定工程款金额出现错误。综上,由于蔡斌故意隐瞒出售抵押住宅抵顶工程款的事实,导致原审法院对蔡斌主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做出错误认定,请再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错误判决,依法予以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飞跃公司未向本院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审判决存在对工程款金额认定错误的事实,故本院认为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8109民初135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飞跃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黑龙江飞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秦景秋 审判员 刘红丽 审判员 张 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安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