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石云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被执行人:费再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云峰与被执行人费再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费再帮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费再帮名下皖E×××××的车辆,冻结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