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俊林,男,1954年2月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申请人:何军,男,1974年7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俊林与被申请人何军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王俊林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军名下价值17万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1)新4322民初129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何军名下价值17万元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