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火炬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荣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来、卢海明,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南通水流年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晏园5幢店面4室。
法定代表人:郭亚茹。
审理经过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水流年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同年9月8日,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