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铜盘路168号B1-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MA2Y61W780。
法定代表人:连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亮,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北麦颂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北二环路999号钟楼PARK3.1生活方式中心6层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MAOCFYBR3W。
法定代表人:董建傧。
审理经过
原告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麦颂娱乐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