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辽宁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都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铁岭东北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银州路39号。 法定代表人:王锡利,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刘忠与被告辽宁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铁岭东北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通过立案登记。原告刘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多次与原告沟通,原告仍未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忠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于利军 审判员 曹 喆 审判员 黄 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红 书记员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