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汤洪彦,男性,****年**月**日出生,住台前县。 被执行人台前县夹河中心乡卫生院(台前县第二人民医院),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410927417636733B,住所地台前县夹河乡夹河村。 法定代表人:朱**红,居民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汤洪彦与台前县人民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927执4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 震 审判员 曹 帝 审判员 赵金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姜云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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