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汤洪彦,男性,****年**月**日出生,住台前县。 被执行人台前县夹河中心乡卫生院(台前县第二人民医院),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410927417636733B,住所地台前县夹河乡夹河村。 法定代表人:朱**红,居民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汤洪彦与台前县人民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927执4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 震 审判员 曹 帝 审判员 赵金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姜云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