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雷同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2016)湘10刑初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雷同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6944.5元。雷同光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湘刑终1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9月13日交付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湖南省郴州监狱提出对罪犯雷同光减刑建议书,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21年3月24日报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在互联网上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郴州监狱提出,罪犯雷同光在执行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将其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雷同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0年7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5次,余47分。执行机关湖南省郴州监狱提出罪犯雷同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雷同光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罪犯雷同光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主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慧 审判员 梁淑芳 审判员 谷 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思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