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庄松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邬志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庄松亚与被执行人邬志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903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庄松亚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邬志芬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邬志芬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邬志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邬志芬逾期未履行但向本院报告了财产状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邬志芬名下的不动产、机动车、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阿里巴巴、财富通、公积金、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向被执行人邬志芬发布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庄松亚。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7日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庄松亚已受偿本金300元,尚余借款本金19700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
请求情况 综上,申请执行人庄松亚与被执行人邬志芬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因和解分期履行时间较长,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庄松亚案件终结执行及其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庄松亚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浙0903执1471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