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红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琪,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邓家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金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红英诉被告邓家华、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杨红英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红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杨红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杨红英负担(杨红英已交纳606元,退还581元)。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袁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