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91497871C,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夷陵****。

负责人:吕作武,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谢文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与谢文彬合同纠纷一案后,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谢文彬银行存款7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为此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偶限公司出具的保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谢文彬银行存款7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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