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立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仲琦,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孟州市飞昊化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肖景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新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产业集聚区。
审理经过
关于张立新申请执行孟州市飞昊化纤实业有限公司、陈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0883民初28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一、截止2021年1月8日,孟州市飞昊化纤实业有限公司、陈新平尚欠张立新本金900000元及截止到2020年10月31日的利息1102924.37元,之后的利息以实际剩余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为止按年利息15.4%计算;二、经双方协商,孟州市飞昊化纤实业有限公司、陈新平于2021年2月5日前给付张立新借款本金50000元,从2021年3月起,每月30日前孟州市飞昊化纤实业有限公司、陈新平归还张立新本金100000元直至2021年11月底本息全部付清;三、若孟州市飞昊化纤实业有限公司、陈新平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张立新可就剩余未归还本金及利息一并向孟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22823元,减半收取为11411.5元,由孟州市飞昊化纤实业有限公司、陈新平承担。因被执行人孟州市飞昊化纤实业有限公司、陈新平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张立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孟州市飞昊化纤实业有限公司、陈新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孟州市飞昊化纤实业有限公司、陈新平未按照规定期限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保险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孟州市飞昊化纤实业有限公司、陈新平名下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孟州市飞昊化纤实业有限公司、陈新平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
三、本院依法到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孟州市飞昊化纤实业有限公司、陈新平的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
四、本院依法到孟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孟州市飞昊化纤实业有限公司、陈新平的房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新平名下有房产登记、备案信息。
五、向被执行人陈新平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张立新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张立新可申请律师调查令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孟州市飞昊化纤实业有限公司、陈新平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张立新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孟州市飞昊化纤实业有限公司、陈新平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2002924.37元及利息、执行费22429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孟州市飞昊化纤实业有限公司、陈新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孟州市飞昊化纤实业有限公司、陈新平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立新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孟州市飞昊化纤实业有限公司、陈新平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立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