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邱风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自治区商业厅热力站退休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申请执行人:曲令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华帮建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代理人:王军祥,新疆视观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建雪,新疆视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李慧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邱风莲、曲令蓝与被执行人李慧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03民初90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慧英的存款、收入30,141.6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李慧英负担本案执行费35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