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贵安新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行政中心岐山村贵安新区管委会6号楼6113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筑丹,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秋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7号。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贵州贵安新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秋玥、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1民初7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一审法院作出的上诉交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贵州贵安新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