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美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融安县。
原告:王赛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融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敏,广西桔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小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融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赛群、陈美清诉陈小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王赛群、陈美清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向原告偿还了所欠债务,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王赛群、陈美清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赛群、陈美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王赛群、陈美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