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新发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刘富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生会、葛增誉,吉林博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黄治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黄治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未能提供被告黄治伟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元(已减半),退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