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水县支行。 被告王成国,李小芬,文永兰。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水县支行与被告王成国,李小芬,文永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不在互联网公布。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唐蜀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