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务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遵义市务川自治县都濡街道民族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614910990F(1-1)。
法定代表人:熊伟,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松,该行员工。
被告:马列金,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务川县人,住贵州省务川县。
被告:张爱霞,女,****年**月**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县人,住贵州省务川县。
被告:马列宣,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务川县人,住贵州省务川县。
被告:覃润英,女,****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县人,住贵州省务川县。
被告:田伟,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务川县人,住贵州省务川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务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列金、张爱霞、马列宣、覃润英、田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务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务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合理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务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0元,由被告马列金自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