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万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汭颖(系原告韩万林之女),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唐松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韩万林与被告唐松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韩万林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韩万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