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许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1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运梅,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喜,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盛铭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梓妃,上海卿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许鹏与盛铭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1)沪0118民初14372号财产保全裁定,据此查封了被申请人盛铭玮名下牌号为沪EXXXXX的车辆,冻结了盛铭玮名下农业银行朱家角支行的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9270)。2021年9月13日,申请人许鹏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盛铭玮已履行调解义务,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许鹏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解除保全措施,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盛铭玮名下牌号为沪EXXXXX车辆及盛铭玮名下农业银行朱家角支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9270)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燕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聪 书 记 员 王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