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浙江壹心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矮凳桥99号4幢606室。
法定代表人:麻建素。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朱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壹心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朱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壹心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壹心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壹心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