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宗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海南省临高县,现住海南省临高县。 被执行人:冯志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海南省澄迈县,现住海南省临高县。 被执行人:冯经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 被执行人:冯修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 被执行人:符方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海南省文昌市,现住海南省屯昌县。 被执行人:符方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海南省文昌市,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被执行人:符方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海南省文昌市,现住海南省海口市东华区。 被执行人:符方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 被执行人:符芳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 被执行人:符方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海南省文昌市,现住海口市东华区。 被执行人:唐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执行人:符传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 被执行人:符芊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 被执行人:符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海南省文昌市,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被执行人:陈怡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刘宗庆、冯志楷、冯经明、冯修帅、符方祥、符方胤、符方冠、符方帅、符芳杰、符方俊、唐军、符传伟、符芊芹、符帅、陈怡龙罚金一案,(2021)豫17刑终33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刘宗庆缴纳罚金5000元,冯志楷缴纳罚金4000元,冯明经缴纳罚金8000元,冯修帅缴纳罚金4000元,符方胤缴纳罚金2000元,符芊芹缴纳罚金1000元,唐军缴纳罚金4000元;各被执行人与同案人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刘宗庆、冯经明退赔韩梅5000元;刘宗庆、冯经明、冯志楷退赔刘立博2000元;刘宗庆、冯经明、冯志楷退赔唐洁4200元;符方祥、符方帅退赔禹东升2000元;刘宗庆、冯经明、冯志楷、冯修帅退赔徐浩东4000元;符方祥、符方冠退赔黄岭6000元;符方祥、符帅退赔张苗6000元;符方祥、符方冠退赔赵盼娣1900元;刘宗庆、冯经明、冯志楷、冯修帅退赔马振田6000元,其中符方祥连带退赔4000元;符方祥、符方冠退赔郭佳700元;符方祥、符传伟退赔张华政900元;符方祥、符方冠退赔王梦洁7000元;符方祥、符方冠退赔杜少甫6000元;符方祥、符传伟退赔苗爽2000元;符方祥、符传伟、符方帅退赔王红2000元;符方祥、唐军、符方胤退赔苗长洲6000元;符方祥、唐军退赔叶富安6000元;冯经明、冯修帅、符方祥退赔时丽月4000元,其中符芳帅连带退赔2000元,符方俊连带退赔2000元;冯经明、冯修帅、符方祥、符方俊退赔何佳潼4800元;符方祥、陈贻龙退赔张会3200元;符方祥退赔苏汉虔4900元;符方祥、符方俊退赔李庆冬1100元;符方祥、符芳杰退赔潘彩云1000元;符方祥、符方帅退赔杜志宇1900元;符方祥、符方帅退赔张子珍200元;符方祥、符方帅退赔谢玉600元;符方祥、符芳杰、符芊芹退赔王烁喃500元;符方祥、符芳杰退赔李小丽1900元;符方祥、符芳杰退赔李靖璇1800元;符方祥、符芳杰退赔周甜4900元;符方祥、符芊芹退赔陈华丽2600元;符方祥、符芳杰退赔刘大瑞4900元;符方祥、唐军退赔郭孟辉7600元)。因部分被执行人罚金未缴纳,被害人经济损失未退赔,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陈怡龙、符传伟、符方俊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符方祥、符方帅、符帅、符方冠、符芳杰罚金已全部缴纳。被执行人刘宗庆缴纳罚金217.69元,被执行人冯志楷缴纳罚金36.86元,被执行人冯经明缴纳罚金454.87元,被执行人符方胤缴纳罚金1049.22元。 二、2021年6月2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查明被执行人刘宗庆账户中共有217.69元,被执行人冯志楷账户中共有36.86元,被执行人冯经明账户共中有454.87元,被执行人符方胤账户中共有1049.22元,已分别扣划转开罚款。 2.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进行查询,未查到住房公积金的相关登记资料。 3.本院对被执行人房产(土地)进行查询,未查到房屋的相关登记资料。 4.本院对被执行人车辆进行查询,未查到车辆的相关登记资料。 5.对被执行人是否持有股票(股权)的财产线索进行查核,未发现被执行人持有股票(股权)。 三、2021年06月28日,委托临高县人民法院、文昌市人民法院、衡南县人民法院、澄迈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6月2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149600元,实际执行到位53758.64元,尚余95841.36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常文涛 审判员 段海鲁 审判员 吴宗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松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