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深圳市日美达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富华社区76区宝雅苑五单元1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DP3J3Y。
法定代表人:刘小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高永,广东顺祺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深圳市迪昇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社区翠岗工业五区29栋50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PJ4E7K。
法定代表人:方春香。
被告:廖忠,男,汉族。
审理经过
申请人深圳市日美达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迪昇电子有限公司、廖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524740.60元的财产,本院以(2021)粤0306民初7463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现需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迪昇电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4000××××6218账户内人民币524740.60元的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