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沈洪顺,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沈洪顺罚金一案,辽宁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辽0727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7月12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罚金3000元,本院于次日立案。
本院查明
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没有大额存款,且不足以偿还执行款,本案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屋、公积金等进行查询,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目前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害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单学文 审 判 员 李超智 人民陪审员 聂桂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张鹏 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