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陈锦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邵东市人,住湖南省邵东市。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陈锦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缴纳罚金一案的(2019)湘1321刑初41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陈锦云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2月8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陈锦云未予履行。2021年4月12日,本院委托邵东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陈锦云在邵东市有无房产、公积金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4月13日、5月6日、6月3日,本院发起了对被执行人陈锦云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陈锦云无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保险、证券等相关财产信息。2021年6月1日,本院到被执行人陈锦云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了财产调查,也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6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陈锦云采取了限消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7月2日,本院函请湖南省长沙平塘监狱督促其自觉缴纳罚金,并建议将其是否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作为其认罪、悔罪情节,在对其减刑或假释时予以考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锦云应缴纳罚金14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00元,合计14400元,因在执行过程中并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陈锦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所以未执行到位;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移送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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