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泽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齐乐发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环城路55号附7号负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MA60KXGB98。
法定代表人:周泽淑,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京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环城路55号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MA5UAKWB6L。
法定代表人:米军,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泽淑、重庆齐乐发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京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3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周泽淑、重庆齐乐发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周泽淑、重庆齐乐发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杜抗洪
审 判 员 刘红霞
审 判 员 杨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