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董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庆森。 被执行人:李华吉,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董慧与李华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702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33432元。案件受理费1479.06元,执行费42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经启动总对总网络查控、传统财产调查、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不动产及土地、无收益类保险,无住房公积金、无社会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经终本约谈,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综上,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包永斌 审 判 员 刘惠峰 人民陪审员 吕 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