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黄峰(曾用名屈济明),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初中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2017)桂0108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黄峰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2017)桂01刑终5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24年12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期间刑期未变动。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监狱于2021年3月23日以(2020)柳州狱减字第918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检察机关认为,罪犯黄峰系累犯、毒品再犯,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峰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0年8月获奖励7个表扬;获2019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原判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已于2020年11月5日缴纳。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黄峰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一览表、缴纳罚金凭证、思想汇报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且存在前科劣迹,依法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综合考虑该犯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6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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